
济南市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济南市文教体育用品协会”,英文名称为“Ji'nan City Sports Association for culture and education”,缩写JCSA。
第二条 济南市文教体育用品协会,是由在济南登记注册的从事文教体育用品行业生产、销售、商贸、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市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维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针;紧紧围绕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素,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开展活动;为促进济南市咖啡行业行业的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济南市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698号济南中恒商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使行业能在一个自律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
(二)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三)广泛及时了解本行业的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等方面的诊断、指导、经验总结,为企业经营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向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
(六)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开展行业科技咨询活动;
(七)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总结交流管理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八)承办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
(三)个人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剥夺公民权利或受到其他严厉制裁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在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工作计划;
(二)协调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信息资源的收集与沟通;
(六)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专题工作和各类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委托协会的任务;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热心为本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具有履行监事会职责的必备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能够维护协会、会员及协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
(三)违反本协会章程和监事工作规则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技术支持:济南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