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会服务指南
基金会登记 办理指南
按照名称核准→申请设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②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③省内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④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固定的住所;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⑦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
②可行性报告。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
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发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基金会设立申请表》;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③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④原始基金验资证明;
⑤捐赠承诺书、发起人身份证明和资产情况;
⑥住所使用权证明;
⑦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⑧《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申请表》。
召开理事会议后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基金会理事会关于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等的会议纪要;
②理事会通过的章程;
③《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④《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⑥《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设立办理流程:
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②现场勘查;
③承办人初审;
④部门负责人审核;
⑤机关负责人审批;
⑥向发起人下达准予设立的批复。
基金会发起人收到批复后,应召开理事会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产生负责人。基金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在召开成立会议前30日,应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会议。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登记的,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理事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登记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基金会变更 办理指南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制发新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类型、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③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说明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④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⑤与变更事项相应的其他材料:住所变更提供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原始基金数额变更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书(若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是新增理事,须一并办理理事备案手续)。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基金会注销 办理指南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③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⑤完成清算。
基金会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①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基金会的内部程序。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
②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基金会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构成。
③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基金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确定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⑤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
⑥清算活动结束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⑦清算结束后15日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基金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③决定注销登记的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与会理事签名);
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⑤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⑥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②承办人初审;
③部门负责人审核;
④机关负责人审批;
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会年检 办事指南
按照提交《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初审→审批→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意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基金会;
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
③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②《年度审计报告》;③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①基金会进行自查;
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③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
④将纸质《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⑤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度检查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⑥承办人初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
⑦部门负责人审核;
⑧机关负责人审批;
⑨在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 “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⑩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办理指南
按照名称核准→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有规范的名称;②有固定的住所;③有基金会授权的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事项;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②可行性报告。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发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③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④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⑤住所证明;⑥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需提交设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设立办理流程:
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②现场勘查;
③承办人初审;
④部门负责人审核;
⑤机关负责人审批;
⑥准予设立登记的,制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不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办理指南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④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办理指南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基金会决定撤销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③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财务凭证等;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办理指南
按照发布遗失声明→申请补办→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基金会刻制印章证明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②在省级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基金会印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②遗失声明。应注明基金会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基金会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办理指南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归档的流程办理。
办理机关:该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申请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
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③《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④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③审核;④审批;⑤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同意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函;不同意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会换届审批
办理指南
按照召开理事会→提交换届事先报批材料→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组织换届。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基金会换届应按以下流程进行:①召开理事会研究有关换届事宜;②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③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④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⑤办理换届变更事项、报备事宜。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财务审计报告;④若修改章程,提交章程草案。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会章程核准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章程草案事先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②基金会依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了修改;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④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章程核准表》;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理事会通过的章程(若修改章程,附章程修改内容及说明,加盖基金会印章)。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金会备案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基金会及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基金会换届或增减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备案事项;②在法定备案期限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备案提交《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备案表》;②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变动备案提交《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②备案。
技术支持:济南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